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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 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来源:《法治湖北》杂志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0日作者: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 推进法治湖北建设
张昌尔

(2012年11月29日)

  同志们:

  在举世瞩目、举国关注下,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会议制定了我们党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奋斗目标、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顺利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的党中央。十八大报告和新的党中央令全国全党充满自信、充满期待,也充满信任。

  省委对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高度重视,在十八大会议期间,鸿忠书记即在北京湖北代表团驻地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对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进行了周密部署;11月16日,省委召开了全省领导干部大会进行集中传达学习;11月19日至23日又举办了为期4天半的全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研修班进行深入研读。鸿忠书记、国生省长等领导同志带头宣讲,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就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省委统一安排,紧接着举办“五个湖北”专题研修班和党建专题研修班,分专题对各级各方面领导干部分专题培训。我们这个研修班是七期研修班的第三期,“五个湖北”建设专题研修班的第二期。参加本期研修班的主要是市(州)、县(市、区)两级党政分管法治建设的领导干部和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法部门负责同志,还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鸿忠书记在全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修班开班式上强调,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要从“关键的少数”抓起,今天在座的各位就是“法治湖北”建设的“关键少数”。我们要在全面学习领会十八大精神的同时,紧密结合湖北法治建设实际,深入研读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定位、新表述,自觉用十八大关于法治建设的新精神武装头脑,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统领、谋划、推进各项工作,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力争在中部率先实现法治化,为其他“四个湖北”建设,为实现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今天,我着重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发展,谈谈学习体会,同时,结合湖北的实际,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提出初步意见。

  一、报告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新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邓小平同志提出“还是要搞法制,法制靠得住些”,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此,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得以确立,法制建设进入全面起步并快速发展的时期。第二个阶段以党的十五大为起点。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作为党的基本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治理的“治”取代制度的“制”,一字之变,却表明我们党在治国的基本理念上旗帜鲜明地选择了“法治”,摒弃了“人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继承和发展了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战略。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全面建设时期,到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第三个阶段以党的十八大为起点。十八大报告站在我国法治进程的新起点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社会主义法治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新观念、新定位,法治在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念中的重要地位更加明确,在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突出,在保障党实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目标上要求更加迫切,必将全面开启我国的法治从建设到建成的新阶段。

  在初步学习中,我体会,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论述、新发展,至少体现在八个方面:

  第一,制定了小康社会法治建设的新目标。报告在明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时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从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化、标准化,使法治小康建设有了清晰的奋斗目标和明确的建设标准。

  第二,对法治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新定位。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选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党的领导体现了科学执政的内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了民主执政的重要特征,依法治国体现了依法执政的基本方略。“三个统一”是对十五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经验的深刻总结,本质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规律办事。“三个更加注重”,突出强调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基础地位、保障作用,表明法治将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各个方面发挥更加全面、更加深刻、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三,提出了落实法治建设的新思路。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第一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两个基本”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统一整体,基本方略侧重于方向和原则,体现指导性;基本方式侧重于操作和落实,体现具体化。两个基本相结合,既有思想理念,也有实践要求,法治建设将进入在基本方略指导下的全面实践阶段、落实阶段。

  第四,拓展了法治建设的新体系。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几句话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进行了深化和发展。特别是科学立法,要求不仅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做到所依据的法律是科学的,要从法律之治进入到“良法之治”;全民守法,既是建成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建成法治社会的体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构成法治建设的一个整体。

  第五,丰富了法治建设的新内涵。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段话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特别醒目的是,在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破了西方国家对这些价值观的垄断,也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的内涵。

  第六,对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提出了新期望。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的报告第一次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角度,对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法治思维强调党对法治的理念态度,在思想观念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法治方式是行为准则,在操作执行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二者为实现依法治国指明了具体路径。

  第七,对依法行使权力提出了新要求。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两个确保”和“四个监督”突出强调了严格限制公权力,确保公权力严格依法行使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理念。报告进一步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进一步表明了我们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并针对少数地方、少数领导干部不依法办事问题提出了严厉的警告,对于保证领导干部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八,完善了社会管理的新体制。报告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对加快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社会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对于把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社会管理依法有序推进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发展中国、稳定中国的必由之路”,要“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紧紧抓住这条主线,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聚焦点、着力点、落脚点”。字字千钧、语重心长。回顾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波澜壮阔的历史,我们党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最终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制度决定论认为,一个国家民族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健全先进的政治制度。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认为,衡量一种政治制度制度化水平的高低,关键是看这个制度对于社会的适应性,越适应社会实际、社会发展的要求,它的制度化水平就越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适应了中国国情和发展需要,政治制度化水平不比西方低。过去,我们强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有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政治认同,十八大则进一步提出要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有了“三个自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就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坚持它、发展它、完善它、维护它。而这一切都要依靠法治。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早在战国时代,韩非子就提出了“治民无常,唯法为治”的思想。中华民族一百多年来伟大复兴的梦想、中国实现大国崛起的愿望正在一步一步变为现实。但是这个过程绝不会一帆风顺,而将充满艰辛和斗争。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西化、分化、渗透将是长期的、越来越激烈的。一些境内政治异见分子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攻击也很难改弦易辙。对这一点,我们不能抱有任何幻想、不能有任何幼稚。对待分化、西化、渗透的行为,对待攻击、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损害国家统一的行为,最有效、最基本的办法,就是利用法治的手段坚决予以回击。

  第二,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走法治化轨道。党的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确定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说明我国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科学发展阶段。科学发展、加快崛起,靠什么?我们要实现大国崛起,途径之一就是靠法治,通过建立规则,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有效配置资源。WTO就是一整套贸易与投资规则,实行的就是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法治。从经济发展来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可以最公平分配资源、最大限度保障权益、避免风险。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招商引资,竞争激烈,靠不顾法律规定、不顾地方实际搞政策优惠、政策承诺,空间越来越小,也越来越没有吸引力了。怎么办?要改善软环境,让投资者能安心、舒心发展。法治环境就是最好的软环境,也是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改革开放30多年了,我们付了成本,交了学费,终于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把科学发展观上升为党的指导思想,但这并不等于今后的发展就是自然而然的科学发展。现在,许多地方存在投资冲动、政绩冲动,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加快发展,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招商引资、上项目,有的项目对企业有利可图,政府也可以增加税收,但对群众来说可能害大于利。过去法律不健全,现在有法可依了。要实行倒逼机制,对破坏生态文明、损害生态功能的行为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今后我们在作决策、上项目时,不仅看要不要干,更要进行风险评估,看能不能干,充分考虑决策、项目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群众权益的影响,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第三,群众合法权益需要法治来维护。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保障和促进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社会保障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讲,“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段话体现了总书记关注民生的殷殷之情,也为我们推进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今后,我省法治建设的重点就是保障民生权利。因为民生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民生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法治问题,“法律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比如,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又不能“打土豪分田地”,要依法从税收、工资等方面进行调节。

  社会管理关系到民生权利保护。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们在经济建设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果说在经济领域我们是“大学生”,那么在社会领域,我们还是“小学生”,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经济和社会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比较突出。改革开放前,我们主要靠管制,一个户籍、一个单位,就牢牢地管住社会,但带来的问题是社会严重缺乏活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生产要素和人的流动性大大加强,大量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出,传统的“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社会”;社会要素,“人、屋、车、场、网、会、资”极大增加;群众的权利意识日渐强烈,利益纠纷、利益诉求更加频繁、复杂、多元。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面临全新的课题。过去行政手段立竿见影,现在这个手段不灵了,必须靠法治。“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只有法治才是解决转型时期复杂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的根本途径;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建立起既充满活力、又保持秩序的社会环境。虚拟社会同样需要法治。信息化是继工业化之后的又一次产业革命,信息化的发展为我国科学发展带来重要的后发优势,也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当前,我国网民已经超过5亿,是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市场,同时,还是世界上最自由、最开放的网络市场。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缺乏依法规范管理,网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腐朽的、反动的东西,成为公众意见的集散地、民意沸腾的舆论场,不仅在虚拟社会泛滥,给现实社会也造成很大危害。因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把网络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规范管理,扬长避短。

  第四,党的执政基础要法治来巩固。社会越稳定、越和谐,党执政的基础就越稳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靠法治,法治能调整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秩序。加强法治建设,首要的就是要实施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我们要捍卫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回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诋毁和攻击。我们党越来越重视法治,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一条重要经验。建党90年,建国60年,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充分说明了我们党的伟大。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大危险”,十八大报告把忧患意识非常紧迫地提出来,摆在全党的面前。特别是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易发态势,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党的执政基础带来负面影响。这么大的执政党,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复杂的形势,不靠法治是不可想象的。必须加快法治建设,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使法治建设进程成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过程。

  三、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新任务  

  近几年,我省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省第十次党代会将“法治湖北”作为五个湖北建设之一写进党代会报告,对法治湖北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法治湖北,既是“五个湖北”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正在修订的《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全面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的法治化进程。重点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建设法治湖北的核心。落实依法执政,首先,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尊法、守法。各级党委(组)中心组要加强法治专题学习,通过不断学习,树立法治的理念,培养法治的思维,养成用法治方式作出决策、处理问题的习惯。最基本的法治思维,就是要把公、私分开,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还有一个“无罪推定”的思维问题。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就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时至今日,不仅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都还习惯于“有罪推定”。这个思维一定要转变过来。其次,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党委在作决策时,一定要看看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进行决策。再次,要依法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要坚持民主协商制度,依法保障和支持政协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要领导和支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级党员干部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干扰具体案件的处理,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二,要推进科学立法。法律制度的完备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推进科学立法包括制定政府规章,一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继续抓好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加强行政、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尤其是要着力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将成熟的社会管理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加强节能环保生态立法,推进“两型社会”建设。要立、改、废并重,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认真清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二是要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科学选择、论证和确定立法项目,科学调整和规范立法内容,“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防止和克服“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审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措施,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优化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三是要拓

  宽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草案,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把立法过程变为公众参与立法和引导公众知法、学法、守法的过程。

  第三,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湖北,重点是建设法治政府。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打牢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思想基础。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以经济管理职能为主转到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主上来。要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五个法定(主体、职责、行为、程序、责任法定)的原则严格执法。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凡是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必须全部公开;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该公开,但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也应该逐步扩大公开的范围。要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严格落实行政问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行为公信力。

  第四,要推进公正司法。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法治权威一定程度上要通过司法权威体现出来。建设法治湖北,要发挥好司法的特殊作用。一是各级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理念,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质量。我们的法官、检察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良心放正,把天平放平,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让公平正义的光辉在每一起案件上显现,让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体现。二是要最大限度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一件司法不公的案件,对司法机关来说可能只是微不足道的错误,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损害。司法腐败不一定是最大的腐败,却是危害最大的腐败。三是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支持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政府组成部门、社会有关方面都要坚决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社会都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环境和舆论氛围,共同树立、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要推进全民守法。守法的前提是知法,推进全民守法,首先要从法制宣传起步,要开展好“六五”普法,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整合资源,报纸要用专门的版面,广播电视要用专门时段,宣传法律法规知识,采取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大力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道德;形成敬畏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形成用法律手段、法律程序而不是“访、炒、堵、闹”解决问题、维护权益的良好习惯。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处理,甚至打击,绝不能让违法的人得到便宜,让守法的人吃亏。要研究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问题,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轨道解决,逐步形成依法维护权益、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正确导向。

  第六,要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法治手段是加强社会管理最根本、最长远、最有效的手段。要提高社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法治贯穿社会管理始终,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的建章立制,实现社会管理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依法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发育到今天,各种社会要素的规模、种类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包办一切既不可能也不科学。社会管理基本的思路,应该是归政府管理的依法管理到位,该交给社会的由社会自主管理。对公益类、社会慈善福利类、经济类社会组织,要积极培育、扶持,引导他们参与、分担社会管理,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要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地方依法推进社会管理的成果,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法治单位创建为载体,继续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区等基层法治创建,形成全方位的法治创建体系和格局。总结推广宜昌市网格化管理的经验,把法治化与网格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夯实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层基础。

  第七,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十八大关于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法治能力包括法治理念、善于建立和运用法治化运行机制能力、依法组织协调能力、依法处理复杂问题能力。这里,我重点讲一讲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问题。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主要是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接访。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坚持有访必接,特别是县乡两级要全天候敞开接访大门。乡(镇)、街道干部至少要把三分之一的精力用在处理群众诉求和接待群众信访上,县一级干部也要腾出相当精力抓信访。要高度重视初访,建立初访责任制、层级化解制、责任倒查制,对因初访接访不负责引起的越级访案件,要严格追究接访人的责任。要把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省、市信访部门主要解决在省、市范围内的疑难杂症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个案、小矛盾、小纠纷、小诉求,必须在县乡就得到化解,不能把矛盾上交。另一手抓依法化解。靠信访化解矛盾纠纷不是长治久安之计,根本的出路还是要扩大、畅通依法化解的途径,使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只有通过法治手段,才能彻底解决诉求渠道不畅通、合理诉求解决不及时、表达诉求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当前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敞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大门,做到“三调无缝对接”,一旦发生纠纷,迅速纳入调解,人民调解不成就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不成就司法调解,也可以三种调解相互穿插或者一起上阵,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三调”仍然解决不了的,及时建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同志们,党的十八大发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号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央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深入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